政策要点 |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
服务对象 | 工商业 |
支持方式 | 认真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268号)有关规定,以2017年12月1日为时间节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收取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接电费,由电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还用户。对企业申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和交叉补贴费。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电网企业不得向电力用户收取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发改价格字[2018]180号) |
服务部门 | 市价监局、四平供电公司 |
政策咨询 | 市发改委:0434-3267377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
服务对象 | 工商业 |
支持方式 |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按市政府对“减税降费”工作要求,并借鉴省内其他地区20%基本热价收取情况,经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9年-2020年取暖期起,暂停供热销售企业收取独立整栋房屋取暖期不用热户的20%基本热价。 |
政策依据 | 《关于暂停收取独立整栋房屋不用热户20%基本热价的通知》(四发改价格字〔2019〕235号) |
服务部门 | 四平热力有限公司、城区各供热销售企业 |
政策咨询 | 市发改委:0434-3267377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
政策要点 | 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
服务对象 | 企业 |
支持方式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服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
政策咨询 | 0434-5033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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