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鼓励企业加大投资 |
服务对象 | 企业 |
支持方式 |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服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
政策咨询 | 0434-5033348 |
点击右上角收藏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