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 政策要点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服务对象 工商业
    支持方式

    认真执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吉省价格〔2017〕268号)有关规定,以2017年12月1日为时间节点,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收取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接电费,由电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还用户。对企业申报经省物价局审核批准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系统备用费和交叉补贴费。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电网企业不得向电力用户收取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发改价格字[2018]180号)
    服务部门 市价监局、四平供电公司
    政策咨询 市发改委:0434-3267377 转相关政策咨询负责人

点击右上角收藏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