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完善特药异地使用管理 |
服务对象 | 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
支持方式 | 1.符合特药使用条件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各地应按照“参保地待遇、就医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药待遇备案和支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其待遇支付规定允许其首次使用特药治疗后补办备案。省内异地特药待遇给付要实现就医地备案并即时结算。省外异地特药待遇给付,在支持直接结算省份就医的,要实现直接备案,即时结算;在不支持直接结算省份就医的,由参保地备案后给予报销。对跨省异地特药费用零星报销支付:如外省特药支付标准高于我省,按我省医保支付标准及支付比例核报;如外省特药支付标准低于我省,按参保人员实际支付的外省支付标准及我省支付比例核报。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 |
服务部门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赵丽丽0434-3223204 |
政策要点 | 适度放宽特药定点机构申请条件 |
服务对象 | 二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 |
支持方式 | 1.将申请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放宽至二级乙等及以上(肿瘤专科医院可以不受级别限制)。将申请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中“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年营业额在1亿以上”的条件由必备条件放宽至优选条件。要保障每个市州至少有1家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在保证特药安全贮备和运输前提下,确定至少1家特药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县级医院发挥特殊药品供应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
政策依据 | 《关于调整我省基本医保特殊药品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7号) |
服务部门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 |
政策咨询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赵丽丽0434-3223204 |
政策要点 | 异地就医 |
服务对象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
支持方式 | 1.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一)统筹区内所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三)2017年全年跨省住院患者超过500人次的定点医疗机构。(四)省内较权威的专科医院或异地就诊人次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五)其他自愿开展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 |
政策依据 | 《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经办管理的通知》(吉医保办〔2018〕6号) |
服务部门 |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 |
政策咨询 | 四平市医疗保障局:赵丽丽0434-3223204 |
点击右上角收藏此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