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要点 | 税收减免 |
服务对象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支持方式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
服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
政策咨询 | 0434-5033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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