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评价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条款中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的提出、交办、办理、评价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法办理代表建议,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
第四条 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应当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有关机关、组织的工作情况,围绕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民生改善,特别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涉及具体的司法案件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属于检举、申诉、控告的;
(五)根据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六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可以由代表多人联名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七条 代表建议应当注重质量,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一事一议、条理清晰、内容明确具体。涉及情况复杂、综合性强的事项中的不同问题,应当分成若干建议分别提出。
第八条 代表提交建议,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将建议文本纸质件及其电子件交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登记后提交。
第九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且符合代表建议相关要求的,可以转为代表建议办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通过四平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系统交办。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人代选委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平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系统交办。
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人代选委应当对代表提出的建议进行复核。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可以合并处理,并告知提出建议的代表。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不作为代表建议处理,向代表说明情况后,退回代表或者作为参阅件转有关部门作工作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每年初举行建议集中交办会议,向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交办建议。
第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人代选委根据代表建议的内容和有关机关、组织的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办理;
(二)代表对行政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交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理;
(三)代表对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分别交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四)代表对其他机关、组织工作提出的建议,交相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 代表建议需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需分别办理的,应当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于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不得自行转办、滞留和延误。交办单位视情况重新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应当建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领导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强化工作考核,注重办理落实。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与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并为代表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集体研究办理工作,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措施。对于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当牵头办理。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对处理难度大、意见不一致、需要进行综合协调的代表建议,属于行政机关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属于其他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大人代选委协调。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事项已经解决或者采纳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事项正在研究解决的,应当将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等情况答复代表;
(三)所提事项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将具体原因如实向代表说明;
(四)所提事项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馈的情况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办理时效有特定要求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通过书面和四平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系统同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时,应当附上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回执。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答复提出建议的所有代表,或商请领衔代表代为答复所有代表。
提出建议代表职务终止的,承办单位直接向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涉及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应当建立承诺事项台账,注重办理落实,并将承诺事项以及落实情况录入四平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系统。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代表寄送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和回执,并向市人大人代选委报送承诺事项台账。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当抄送市人大人代选委。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代表应当根据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实际情况,通过填写回执,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答复函,以及答复函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代表联名提出建议的,由领衔代表反馈。
第二十四条 代表应当在收到答复函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平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系统或者书面填写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回执,对承办单位的答复函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人大人代选委。
代表对答复函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市人大人代选委视情况处理。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答复后代表仍然不满意的,由市人大人代选委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代表、市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代表应当在收到承办单位反馈的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平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系统或者以书面方式填写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回执,对承办单位办理落实承诺事项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市人大人代选委。
代表对承诺事项办理落实不满意的,应当填写具体意见,由市人大人代选委召集有关代表和承办单位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办理,做好答复和落实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人大人代选委应当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督促检查。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各级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选取若干事关改革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建议,通过听取情况、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重点督办。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专题询问或者专项工作评议;可以研究确定尚未落实的代表建议进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十一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代表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当年和上一年答复函中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年听取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重大事项决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中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四平日报、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代表建议及其办理答复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应当纳入市级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并将结果反馈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形成代表建议办理通报机制。
定期对质量高、经办理后社会效应好的代表建议进行通报表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有关机关、组织可以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促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期限办理代表建议的;
(二)办理代表建议敷衍塞责、相互推诿,或者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以威胁、利诱等方式影响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评价的;
(四)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开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