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办。
市人大、市政协交办会后,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分管副市长召开分管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交办会、部门召开交办会或班子会议进行交办。
二、承办。
各承办单位应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建议和提案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是否如数和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核准。如有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或提案的三天内向交办部门提出改办意见,并将原件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改办。
2、按办理单规定的栏目进行办理,按时办结。
3、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或专人,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点提出具体要求。
4、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和沟通,及时通过走访、座谈、通讯等方式直接听取建议人、提案人的意见。
三、审查。
承办单位要将办理情况与原件内容逐件进行核查,对不合要求的答复进行修改;有关科室负责人应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对办理内容不合要求的,退回重办并重新审核;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人大代表建议要经主管副市长、市长签字后报市人大。
四、答复。
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要求将办理情况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并报送有关部门:
1、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2、本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行文答复建议人、提案人,并报送交办部门。经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全国及省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不得自行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3、面见代表、委员进行答复,并征询代表、委员对答复的意见。
4、在建议、提案答复之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并报送交办部门。
五、反馈和再办理。
对建议人或提案人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承办单位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按以下要求重新办理:
1、承办单位在收到建议人或提案人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主要领导应亲自过问,并提出重新办理的意见。
2、承办单位的领导和承办科室负责人要与提出不满意意见的建议人、提案人见面沟通,直接听取和交换意见,重新办理后再次作出书面答复。
3、重新办理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牵头协调,形成一致意见;相互协调有困难的,由交办部门牵头协调。
4、承办单位的重新办理工作要在收到不满意意见一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需经交办部门同意。
六、总结。
承办单位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报送交办部门。
七、存档。
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