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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2016-06-16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4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四政发〔2016〕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实施意见》中确定的负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各地的考核。成立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粮食局、市农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编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价监局、市供销社、市气象局、国家统计局四平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四平分行等部门(单位)。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对部门的考核。由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照本办法要求,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材料,每年1月10日前报市粮食局、市农委。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地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年度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相关部门要将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纳入年度政府工作部门绩效管理考评工作任务。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落实。(考核表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1月15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方法和步骤

  (一)对各地的考核。

  1. 自查评分。各地按照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市粮食局、市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2. 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地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每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3. 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地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对象,组成联合抽查小组,每年2月20日前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4. 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2月2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二)对部门的考核。

  根据各有关部门上一年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总结和自评打分,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提出考核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审核。审核后于每年2月25日前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对各地和相关部门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起草全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情况总结报告,经过考核工作组审定后报市政府。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地通报,并报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地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给予表扬,并建议省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市农委约谈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附件

  四平市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 项

考核指标

考 核 部 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确保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不断增强(40分)

保护耕地(15分)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7分)

市国土局

市农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市林业局

市环保局
市审计局

市供销社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5分)

市农委

市国土局
市发改委
市水利局

 

耕地质量等级情况(3分)

市农委
市国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提高粮食生产能力(25分)

粮食生产科技水平(5分)

市农委

市科技局
市环保局

市农科院

 

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5分)

市统计局
市农委

国家统计局

四平调查队

 
 

实施气象现代化建设工程(3分)

市气象局

 

 

推广应用保护性耕作等重大农业增产增收技术;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4分)

市农委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市商务局

 
 

高标准农田建设(4分)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水利局
市农委

市财政局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市水利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委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

事 项

考核指标

考 核 部 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保护种粮积极性,财政对扶持粮食生产和流通的投入合理增长,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落实粮食收购政策,不出现卖粮难问题,确保政策性收购粮食库存安全(15分)

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5分)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3分)

市财政局

市农委

市价监局

 

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2分)

市农委

市供销社

市商务局

 

粮食产后减损(2分)

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建设,指导农户安全储粮科学储粮(2分)

市粮食局

市农委

市财政局

 

抓好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粮食库存安全(8分)

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落实政策性粮食监管措施,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确保储粮安全(6分)

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四平分行

 

组织落实收购资金(2分)

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四平分行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增强粮食仓储能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安全(13分)

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7分)

仓储物流设施建设(3分)

市发改委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四平分行

 

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1分)

市粮食局

 

 

管好地方粮食储备(6分)

配合省里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6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四平分行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

事 项

考核指标

考 核 部 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完善粮食调控和监管体系,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不出现脱销断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完善粮食应急保障

体系,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粮食应急供应(14分) 

健全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

2分)

保障体系建设“规模适度、布局合理、产权明晰、体制顺畅、信息齐全、运转有序”(2分)

市粮食局

 

 

保障粮食市场供应(4分)

推进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完善粮油供应网络;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4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

市农委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3分)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3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价监局

 

加强粮情监测预警(2分)

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2分)

市粮食局

市农委

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四平调查队

 

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3分)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创新收储方式,开展“粮食银行”业务;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玉米深加工、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市粮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工信局

 

加强耕地污染防治,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和超标粮食处置能力,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10分)

加强源头治理(4分)

耕地土壤污染防治(4分)

市环保局

市农委

 

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6分)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2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市工信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品质测报,质量调查;库存粮油质量监管、安全抽查。(4分)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

事 项

考核指标

考 核 部 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单位)

 

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确保责任落实、人员落实(8分)

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2分)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市财政局

市粮食局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

四平分行

 

实施“健康米”工程(2分)

推进“吉林大米”品牌建设

2分)

市粮食局

市农委

市商务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落实工作责任(4分)

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4分)

市农委

市粮食局

市编办
市财政局

 

 

 

  注:在设置以上6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市农委对各地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质监局对各地配合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市粮食局对各地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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