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05-25
经查询“接诉即办”系统,相同问题已存在,答复如下:
2026年5月14日14时05分联系诉求人。接到上级转来的接诉即办工单任务后,我单位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诉求人取得联系进行沟通,了解情况为该举报人未交物业费,对举报人不存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并且在获悉投诉人所述吉林省澜山尚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诉单位)后,及时与企业进行情况核实,经与企业核实该纳税人于2026年收取的物业费已全部开具发票,并且对于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详细核查,未发现长期不开发票导致收入未如实申报,构成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投诉人对本次投诉的办理结果很满意。该办理情况是当前解决的最好程度。 2026年5月18日10:42:00与反映人联系,关于市长公开电话单。编号:JLSZXX26051322000000007已收悉,原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吉林省弘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企业未实际进场开展物业服务工作,因自身无力垫付房照办理相关费用,于2025年10月1日擅自弃管,造成小区处于失管状态。为保障小区正常运转,开发建设单位与澜山尚城物业签订《临时物业服务接管合同》自2025年10月1日起提供过渡服务,由该物业公司提供过渡性物业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为止。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将积极配合街道、社区推进业主大会组建及正式物业选聘工作,待完成交接后有序退出。已将答复结果告知反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