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上盖章
网友:薛岩
2026-04-28
本人于2025年5月购买新能源汽车1辆,同年在中华新城(东安小区)购买地下车库一个。本人按年缴纳地下车库物业管理费用,从未拖欠。本人于4月11日,在中华新城(东安小区)地下车库办理安装充电桩相关手续的过程中,要求新城物业在允许施工单上盖章。物业工作人员以“从未出具过相关材料”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发展新能源汽车对节能减排、防止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6年发布的第1611号文件《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中的第六条“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积极作用。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国家能源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及配套细则于2026年4月1日起全面落地实施,。当此之时,新城物业仍然我行我素,对业主自有固定车位装自用充电桩,不予配合直接否决,侵犯《民法典》赋予的法定权益。协商无果,不得已像住建部门投诉,恳请予以解决。如仍无法保障权益,保留依法上诉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