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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市公安局
    2025-01-07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现解答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不再登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我局对上述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建议您通过不予立案复议、复核以及立案监督程序,依法保障自身权益。
  • 网友留言
    请您们帮助我审查
    网友:谢汝佳
    2024-12-25
    尊敬的贵市公安局领导,您们好,我是谢汝佳(安徽省医务人员,辽宁省在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我与我的爱人侯云鹏(中共党员,人民警察,警号:023864),在上海遇到了一起可能涉嫌团体欺诈的案件以及维权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可能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受害群众多,涉嫌团体的人员也承认欺诈行为,有音频等证据材料,但上海市公安局拒不立案。虽然事发地在上海,但是解释权并不能仅限于上海市公安局,应该交给全国公安系统进行评判。所以我将这份材料发给你们,请您们帮助我审查。看看这份材料能不能进入刑事立案的阶段,看看上海市公安系统对这个案子是否有疏漏的行为。以下是上海维权事件的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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