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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市公安局
    2020-01-20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已收悉。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员,经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我局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存在超期羁押问题。 另外,您的家属刘慧侠已于1月8日被释放回家。 此复 铁东区公安分局 2020年1月20日 
  • 网友留言
    超期羁押,何时放人
    网友:陈某
    2020-01-05
    我妻子刘慧侠于2019年12月6日被四平市公安局,以涉嫌传销从山东省枣庄市带到四平市,约次日被关进四平市看守所,至今已经有30天。中间有办案民警用他人电话告知,我妻子需要寄生活用品及生活费,我问了一下,被告知我妻子刘慧侠已经被认定为受害者,我问什么时候可以释放,被告知还需要配合调查,不能释放,也没有具体释放时间。 我通过咨询律师及上网查看相关的法律条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她作为一名受害人,能知道多少核心信息,如果知道也不会受害。再者她不是犯罪分子,为何还要关押这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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