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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市司法局
    2026-09-03
    申请人惠州市翼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撤回对被申请人贾文悦的仲裁相关申请,本案仲裁程序终结,原仲裁裁决不再执行。
  • 网友留言
    本人贾文悦对四平仲裁委员会结果有异议
    网友:贾文悦
    2026-08-25
    本人和申请人惠州市翼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能存在借款纠纷,但本人和申请人惠州市翼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司)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对方也未能提供原始借款协议依据,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但四平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惠州市翼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司)提供的虚假补充协议约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符合立案条件,导致本人被异地的仲裁机构仲裁,而且仲裁期间,本人没有收到任何短信或者电话通知,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我可以说毫不知情下做出了仲裁,本人认为四平仲裁委员会不具有该案的管辖权,存在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基本权利,现对四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6)四仲字第X000378号效力存在异议,还盼领导能帮助撤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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