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平仲裁委员会(2026)四仲字第X001255号存在效力异议
网友:吴凯帆
2026-07-27
本人和申请人武汉穗远行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能存在借款纠纷,但本人和申请人武汉穗远行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对方也未能提供原始借款协议依据, 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但四平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丽武汉穗远行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的虚假补充协议约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符合立案条件,导致本人被异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人认为四平仲裁委员会不具有该案的管辖权,存在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基本权利,现对四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6)四仲字第X001255号效力存在异议,还盼领导能帮助撤销仲裁。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基本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机构不予受理。本人明确提出异议,四平仲裁委仍然接受仲裁书,明显存在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