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平仲裁委员会对案号为(2026)四仲网字第14588号效力的异议
网友:张桐
2026-03-11
本人和申请人四平源锋科技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借款纠纷,但本人和四平源锋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对方也未能提供原始借款协议依据, 也未签订补充协议,但四平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四平源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虚假补充协议约定,确定具有管辖权,符合立案条件,导致本人被异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人认为四平仲裁委员会不具有该案的管辖权,存在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基本权利,现对四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6)四仲网字第14588号效力存在异议,还盼领导能帮助撤销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