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禁止销售、散发擅自印制的非法宗教出版物。”“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按照上述规定,您做为个人,不具备申请印制佛教宣传册的资格,不能未经宗教事务部门和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私自印制、散发。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您联系市宗教局,工作人员将耐心为您解答。